本报讯 10月9日上午,德清法院武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这是自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湖州市首次适用该法下判的案例。 4月21日,郑达驾驶武兴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捷达牌轿车由武康驶往乾元。13时50分,途经武康镇云岫路与千秋街叉路地方时,与张涛驾驶的张洛所有的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郑达车上三名案外人受伤,并造成张涛受伤,张涛车上的乘客徐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洛起诉至法院,要求郑达、德清县武兴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检查费、施救费共计47710元。在另一案中,德清县武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涛、张洛支付赔偿款185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诉讼请求,两案均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基础是债权请求权——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物权法》为本案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两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不论当事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所有权被侵害,权利人就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而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官根据物权法和民法相关规定,判决德清县武兴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张洛汽车修理费等合计33397元,郑达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决张洛赔偿德清县武兴出租车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等合计5574元,张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